对外投资:九月二十号后,境外持股罚款变了 如果你在香港或者 BVI 有一家公司,而且是你自己的名字持股,这条跟你有关。 国务院令第 837 号已经在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款第一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把「居民个人」写进对外投资的投资者范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罚则不再是固定金额,而是按投资额算——处投资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至五万元罚款。 这里我在片子里做了一处校正:不要把它说成「罚款不再是五万封顶」。投资额一千万的盘子,第一档只有一万到五万,本来就不到五万。真正的分量不在罚款,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这八个字,和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授权制定的居民个人具体管理办法,到今天还没有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 年 8 月 21 日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到 2026 年 9 月 20 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写明:投资者是居民个人的,备案机关是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视频里我逐条念了原文,也讲清楚了我看到的讲法里最常错的一处——登记义务本身并不缺位,缺的是办理通道。《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自 2008 年 8 月 5 日起就已明定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办理登记;发改委令第 11 号第六十三条两款方向相反:第一款规定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对境外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款才是「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义务成立而通道有限,是当下的实际状况,不能说成「没有义务」。 有两处我在片子里明说了不下结论:一是 837 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说的是「未按规定」,而针对居民个人直接对外投资的那个规定还没出台,本款在当下如何适用尚待明确——我也不建议据此推断它现在不适用;二是征求意见稿是拟议文本,最终会不会这样定、有没有过渡安排,我不知道。 本视频不构成对任何具体安排的法律意见或外汇合规意见,所引规范以官方网站公布文本为准。#跨境电商 #对外投资 #ODI备案 #外汇合规 #香港公司 #BVI #税务规划 #跨境电商合规 #法律科普 #跨境法税 @我是小小流星农
作者:是******农
音乐:@是******农创作的原声
时长: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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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年9月5日 12:59